北外免考实施细则
第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分类:1.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政治经济学(财)不属于公共政治课]等;
2.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物理(工)、大学语文、公共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等;3.专业基础课;4.专业课。5.实践性环节。
第二条 考生在专科及专科以上各类高校期间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相同名称的公共政治课。
1、已学过“哲学”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且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2、已学过“政治经济学”且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第三条 考生根据下列条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大学语文:
1、汉语言文学、新闻、文秘及相近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6学分)、大学语文(4学分)。
2、专科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大学语文(4学分)。
3、本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大学语文(6学分)、大学语文(4学分)。
第四条 考生根据下列条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或“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计算机应用基础”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2、计算机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3、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五条 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免考: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专科或本科第二专业的,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2、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3、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4、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或独立本科段不能免考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
第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的加考课程,参照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免考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已办理过免考手续的课程,因应考者改报新专业,原已同意免考的课程,在新专业计划中没有设置该课程的,则不予免考。
第八条 各类高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已学过且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
第九条 凡符合规定可以免考的课程,考生可不再报考,但应在首次报名后,即向市、县自考办提出申请,填涂课程免考申请表,并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
申请免考的考生,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张,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准考证号。
2、原毕业高等院校出具的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应含有姓名、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考试成绩等内容,自学考试毕业生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并由其院校教务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或由本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并由该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
3、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全国英语等级证书、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申请免考相应课程的考生,须提供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张,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准考证号。
第十条 省自考办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免考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免考审批手续由省自考办组织各主考学校共同进行。主考学校负责审核各自主考专业的有关课程的免考,并在免考申请表上签名。经省自考办负责复审确认后盖章。
第十二条 考生应如实上报免考材料,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通知其单位。对徇私舞弊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补充规定:1.凡获得NCRE一级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0018)或《计算机应用技术》(2316)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
2.获得BEC初级及以上级别证书的考生,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商务英语课程(BET)(课程代码0796)(7学分)。获得BEC-A2级证书的考生不能免考商务英语课程(B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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