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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06-7-6 11:35:37 浏览次数

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 北京外国语大学授予成人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二年制脱产专升本科毕业生、三年制专升本科毕业生、四年制脱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严格遵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89)学位办字023号)的精神执行。

第二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达到本科教育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研究工作或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为了坚持标准,严格掌握,保证质量,成人教育学院于第三学期(二年制脱产专升本科学生)、第五学期(三年制专生本科学生)、第七学期(四年制脱产本科学生)期末举行论文资格考试。

第四条 学生必须符合下述条件,才能参加撰写论文的资格考试:

      1、政治思想的现实表现良好,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未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着。

      2、校学习期间,所有课程成绩及格。

      3、校学习期间,考试、查考课程无作弊行为者。

      4、在校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累计补考不得超过三门次(二年制脱产专升本科学生、三年制专升本学生)、五门次(四年制脱产本科生)。

      5、在校学习期间,留级后累计补考不得超过二门次(二年制脱产专升本科学生、三年制专升本学生)、三门次(四年制脱产本科生)。

第五条 学生必须符合下述条件,才能获得撰写论文的资格:

      1.论文资格考试合格者。

      2.在校学习期间,所有专业必修课的平均成绩在4—以上(含4—)。

第六条 毕业论文

      1、获准撰写论文的学生,在第四学期(二年制脱产专升本科学生),第六学期(三年制专升本科学生)第八学期(四年制脱产本科学生)完成各科学业的同时,撰写毕业论文。

      2、论文选题要得到指导教师认可。

      3、论文一律用所学外语撰写,不少于4000字。

      4、毕业论文应具有一定思想性,要求:论点明确、论据充足、条例清楚、语言流畅、格式正确。学生应独立完成毕业论文,不得抄袭。

      5、论文最后定稿要求用微机打印完成。

      6、论文成绩按“优秀”、“及格”、“不及格”三级评定。

      7、指导教师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应详细听取学生关于所写论文的构想,指导学生阅读参考书,在学生撰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予具体指导,最后对论文作出评价,提出该论文为“优秀”、“及格”或“不及格”的建议,签名并填写“指导教师工作卡”。

第七条 学位授予

      1、我院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坚持四象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达到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2、院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这,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这,不授予学士学位。

2)由于各种原因而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不授予学位。

3)不能完成毕业论文或论文不合格者。

4)毕业时因成绩原因按结业处理者。

5)因各种原因毕业当年未授予学士学位者,以后一律不补授。

第八条 成人教育学院管理部门,根据学生政治思想、毕业成绩、论文水平的实际情况,择优向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这名单,提供审查学位申请这必须的档案材料。

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对成人教育学院推荐的名单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并将结果通知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部门,同时责成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核和评定。

第九条 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由教授、副教授79人组成。分委会的职责是:根据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接受推荐的申请这进行认真的审核,审核申请者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各项要求的情况以及政治思想方面的现实表现,重点审核申请这掌握本专业主干课程以及完成毕业论文的情况。审核有疑义的,可进行考核。在审核的基础上对申请者进行评定,给毕业论文评分,最后提出列入学生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进行逐个审查,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颁发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20019月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细则与本“工作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工作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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